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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西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

2023-12-12 03:03:19    来源:定西市红十字会
一、机关的各项会计事务按照《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、《政府会计制度》及国家、省红十字会、市委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机关财务管理实行常务副会长领导、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负责制。
三、机关的支出是单位为了行使其职能所发生的各类费用,包括人员工资支出、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等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、统一计划、兼顾重点的管理原则。
四、各类支出需由科室承办人提出用款计划,经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、经办人签字、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。
财务人员审核的内容包括票据的有效性、开支渠道、资金使用状况及手续是否完备等。
五、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接待审批标准执行,副会长审批。
工作人员因公预借差旅费,副会长审批。交通费、住宿费、差旅费一律按照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,超标自理。公务办理完后3日内应及时填写出差票据交财务人员审核、副会长审批后予以报销。私人一律不允许借用公款。
六、机关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,并按照财务规定形成 “会计报表”,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会领导报告机关财务收支情况。
七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,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。个案采购的,必须向三家以上供货单位询价,两人以上办理,保证质优价廉。结账时应由财务人员一同结算。
八、机关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,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审计。